通知规定在福建省内三年来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各类企业,包括建筑、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所有在闽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必须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单位按承包企业类型预存工资保证金额度,即承包大型项目企业一般不低于100万元,总承包企业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一般不低于30万元。
今年2月初,厦门市规定建筑企业需将不低于一个月的工资总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一旦发生欠薪即从中支付工资等费用。通过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厦门市建立了治理工地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
截至2010年底,厦门市共有309家施工企业614个市级项目办理工资保证金,缴存金额总计为14852万余元。共有5家施工企业的5个项目因拖欠工资动用工资保证金156.66万元。
厦门市人民政府出台的《企业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需分别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把全市所有建筑企业和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的非建筑企业纳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监管,以有效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完)